(2013)台仙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裴显胜与陈孝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显胜,陈孝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426号原告:裴显胜,退休干部。被告:陈孝军,身份证号码:332625196604160036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裴显胜与被告陈孝军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2013年6月7日,原告裴显胜以原、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显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显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裴显胜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秋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