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林贤海、林伊彤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贤海,林伊彤,林伊晨,章华宋,李胜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杨宗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商初字第171号原告:林贤海。原告:林伊彤。原告:林伊晨。以上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林贤海。原告:章华宋。原告:李胜芬。以上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玉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负责人:朱宁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建业。第三人:杨宗章,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贤海、林伊彤、林伊晨、章华宋、李胜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第三人杨宗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贤海、林伊彤、林伊晨、章华宋、李胜芬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林贤海、林伊彤、林伊晨、章华宋、李胜芬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贤海、林伊彤、林伊晨、章华宋、李胜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40元,现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林贤海、林伊彤、林伊晨、章华宋、李胜芬负担。审判员 廖鸿展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赛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