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金鹏飞与缙云县武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鹏飞,缙云县武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金凌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金鹏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浩。被告:缙云县武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兆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礼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天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益光。被告:金凌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鹏飞与被告缙云县武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被告金凌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起交通事故中另一伤者治疗尚未终结,致交强险份额赔偿无法确定,使案件一时无法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鑫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