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魏凡君与刘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凡君,刘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开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魏凡君。被告:刘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二路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凡君与被告刘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凡君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凡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凡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凡君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明人民陪审员 王庆才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