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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柯统年与胡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统年,胡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206号原告:柯统年。被告:胡忠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统年诉被告胡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统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