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柯统年与胡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统年,胡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206号原告:柯统年。被告:胡忠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统年诉被告胡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统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杜盈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