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雪惠,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唐致华,女,汉族,1972年6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09)青民二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青岛全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09)青民二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候 睿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牟孝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