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濮阳高新区开州街道办事处许村北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梦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高新区开州街道办事处许村北街村民委员会,刘书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濮阳高新区开州街道办事处许村北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建忠,代理村长。委托代理人赵广利,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书然,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彦平,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高新区开州街道办事处许村北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梦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高新区开州街道办事处许村北街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濮阳高新区开州街道办事处许村北街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高新区开州街道办事处许村北街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濮阳高新区开州街道办事处许村北街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晓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喜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