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王涛与白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阎民二初字第00141号原告王涛,男。委托代理人胡大伟,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圆圆(又名白元元),男。原告王涛诉被告白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的委托代理人胡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圆圆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涛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因经济困难,先后向原告借款共计15600元,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虽经原告数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付分文。故原告王涛诉诸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600元;2、判决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白圆圆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涛与被告白圆圆系朋友关系。被告白圆圆分别于2011年1月2日从原告处借款2600元、2012年7月4日借款7000元、2012年12月15日借款6000元,共计借款15600元,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被告白圆圆均未按约定向原告王涛返还借款,遂成诉。本案因被告白圆圆缺席,致调解不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三份、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白圆圆分三次从原告王涛处借款共计156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白圆圆均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返还借款本金,故对原告王涛请求被告白圆圆返还借款15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白圆圆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圆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涛借款1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990元,由被告白圆圆负担。因该费用原告王涛已预交,被告白圆圆于履行本判决时直付原告王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金燕人民陪审员 张合运人民陪审员 崔 刚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