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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苍金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王虹与黄克忠、苍南县钱库镇人民政府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虹;黄克忠;苍南县钱库镇人民政府;黄可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金民初字第390号原告:王虹。委托代理人:陈德苍、刘清华。被告:黄克忠。委托代理人:杨仲波。被告:苍南县钱库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显宏。委托代理人:董文显。被告:黄可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虹诉被告黄克忠、钱库镇人民政府、黄可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虹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王虹负担。审 判 长  黄兆针代审 判员  王玲栗人民陪审员  温从成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