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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商初字第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称怀与被告苏州合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称怀,苏州合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姑苏商初字第0157号原告张称怀,男,1971年11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曦叶,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合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中街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学渊,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称怀与被告苏州合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信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称怀的委托代理人陆曦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信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称怀诉称:2010年,被告因承接工程需要,故向原告购买彩钢板。2011年5月2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5万元未支付。被告以经济紧张未由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支付期限。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支付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合信装饰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张称怀与合信装饰公司有买卖彩钢板的业务往来,由合信装饰公司向张称怀购买彩钢板。2011年5月28日,就所欠货款,合信装饰公司向张称怀出具欠条一份,明确:“今欠到张称怀材料款人民币5万元。还款2011年6月3日先付1万元,到2011年6月30日付2万元,余款2万元到2011年10月30日付清”。之后,合信装饰公司仅支付张称怀1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张称怀遂诉讼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1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欠条明确的欠款数额扣除已付款后支付剩余货款并偿付利息,其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合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称怀货款4万元。二、被告苏州合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称怀利息损失(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85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 判 长  王 乾代理审判员  许晶晶人民陪审员  史兴元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