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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再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佟庆安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再初字第10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林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栾丽娟,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陈世军,该营业部主任。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建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佟庆安,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自强街185号粮校胡同2排4号。委托代理人佟建安,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佟庆安。被执行人邢建平。本院在执行衡水市桃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佟庆安、邢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衡水经济开发区通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衡桃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2013)衡桃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2年12月5日作出的(2012)衡桃执字第134号执行裁定书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衡桃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审判长  高桂丽审判员  谢苗菊审判员  曹会青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