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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南宁市天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广西鼎级捷通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天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西鼎级捷通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887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天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圭贝路5号南国花园康城16栋A单元16A53号房。法定代表人陈宇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鼎级捷通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现代国际12层9号房。法定代表人柯钦姜,经理。本院2010年7月13日作出的(2010)青民二初字第731-1号民事裁定,于2011年9月6日起续行查封了担保人陈宇斌名下车牌号为桂A×××××号轿车。现因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陈宇斌名下车牌号为桂A×××××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全军审判员  黄 郁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