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新隆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摩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新隆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摩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139号原告深圳市深新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部锦绣路和一新达工业园第四栋、第三栋第三层。法定代表人王建成,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哲,身份住址河南省温县,系该司员工。被告杭州摩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郡亭公寓3幢1303室。法定代表人饶惠娟,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润,身份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摩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注册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因此,本案应移送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主张的货款对应的合同是证据中的三份订单。原、被告均确认涉案合同项下货物的交货地点为深圳市××区,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深圳市××区。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杭州摩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杭州摩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代理审判员 林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单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