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延兴与王延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843号原告:赵延兴。被告:王延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延兴诉被告王延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延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延兴负担。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爱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