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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延兴与王延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843号原告:赵延兴。被告:王延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延兴诉被告王延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延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延兴负担。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爱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