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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胡平芬与邢晓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平芬,邢晓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050号原告:胡平芬,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马辉能,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晓霞,女,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丁俊生,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平芬与被告邢晓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平芬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平芬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平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胡平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成家琼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