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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陈岩与海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333号原告海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敦荣,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应均,该司职员。被告陈岩。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符殷娇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