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王秀玲、梅金成、田家鑫与叶青枝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玲,梅金成,田家鑫,叶青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玲,女,农民。申请执行人梅金成,男,系王秀玲丈夫。申请执行人田家鑫,女,系王秀玲女儿。法定代理人王秀玲,基本情况同前。系田家鑫之母。被执行人叶青枝,女,农民。申请人王秀玲、梅金成、田家鑫与被执行人叶青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家鑫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710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2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青枝已履行(2013)商民初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五项内容(由田家鑫支付叶青枝财产折价款50000元)后于2013年6月18日将执行款27100元交付法院,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王秀玲已将执行款27100元全部领回,执行费1025元已由被执行人叶青枝承担。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2)商民初字第007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