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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558号原告:赵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赵桂贤,女。被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姜小梅,系昌图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后因该案案情复杂,遂依法改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升平审 判 员  季忠诚代理审判员  侯东来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会玲-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