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朱明侠与汪允革、闫修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侠,汪允革,闫修平,李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朱明侠。被执行人汪允革。被执行人闫修平。被执行人李艳明。本院在执行朱明侠与汪允革、闫修平、李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