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抚民一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静诉李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李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555号原告刘静,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李东,女,出生年月日、职业不详,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李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金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