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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抚民一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刘静诉李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李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抚民一初字第555号原告刘静,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李东,女,出生年月日、职业不详,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李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金涛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