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李守功与胶州市中云办事处北卧龙村委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功,胶州市中云办事处北卧龙村委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168号原告李守功,男,汉族,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曾立秀,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中云办事处北卧龙村委。原告李守功与被告胶州市中云办事处北卧龙村委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签订50年土地租赁合同,由原告租赁被告的2亩耕地进行投资建厂,原告缴纳了多年的租赁费34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将土地交付给原告,后来被告又将该土地租赁给他人进行建设,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租赁费34000元,并承担自2003年9月至今的利息22900元,合计56900元。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其起诉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守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培凤审判员 李松光审判员 刘凌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