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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吴亚娣与董纪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娣,董纪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范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吴亚娣,无固定职业。被告:董纪北,个体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娣诉被告董纪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亚娣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亚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亚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