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松民一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诉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松民一初字第00383号原告:程某某,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宿松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红,宿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胡某某,女,1989年1月6日生,汉族,宿松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松林,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程某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亚栋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素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