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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民初字第097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李姝与赵小祥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港民初字第0979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红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5月5日生长女赵某,于2005年2月14日生次女赵某一。我与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也一般,我叫被告出去多挣些钱养家,被告就打我。现实在忍无可忍,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我抚养小女儿。被告赵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5月5日生长女赵某,于2005年2月14日生次女赵某一。两个女儿目前随被告一起生活。原告自称与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感情也一般。原告称因其叫被告多出去挣些钱养家,被告就觉得不耐烦,就会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谦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结婚十年有余,夫妻感情已有一定的基础。且已生有两个女儿,两女儿年纪尚小,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照顾。故本院认为,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与理解,彼此关心和照顾,改正各自的不足,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