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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吴习聪与中国电信总公司、中国电信河南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习聪,中国电信总公司,中国电信河南省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308号原告吴习聪。被告中国电信总公司,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被告中国电信河南省分公司,住址郑州市。原告吴习聪诉被告中国电信总公司、中国电信河南省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习聪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新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