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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叶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78号原告叶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林正贤,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稼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