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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0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赵旭瑾侵犯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赵旭瑾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05号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士豪。委托代理人於博。被告赵旭瑾。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旭瑾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绍云代理审判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姜安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