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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2-11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宋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宋某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甲,女,1968年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上诉人张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3)蓟民二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炜审 判 员  从士康代理审判员  沈剑辉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淑霞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