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与储召生、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1224号原告: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负责人:薄世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凯,安徽省芜湖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储召生,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林荫东路129号。负责人:熊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丽,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卢凤,鹰潭市月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与被告储召生、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下称人保财险鹰潭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储召生、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人保财险鹰潭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6日,储召生驾驶皖A×××××(赣L×××××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京台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979km+200m处,与原告司机驾驶的吉A×××××(吉A×××××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原告车辆及车上所载商品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事故。经交警认定,储召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司机负次要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166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储召生、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未答辩。人保财险鹰潭分公司辩称:事故车辆赣L×××××挂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我公司愿意依据法律规定及保险条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原告诉称的事故时间与认定书所示的时间不符;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6日20时20分,储召生驾驶车牌号为皖A×××××(赣L×××××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京台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979km+200m处,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撞上车延勇驾驶的长、宽、高超过规定的车牌号为吉A×××××(吉A×××××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的后部,造成吉A×××××(吉A×××××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上所载商品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储召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车延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1年12月19日,安徽中太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有的财产损失评估,损失金额为74553元,原告支付公估费5865元,高速抢修费1000元。另查明:吉A×××××(吉A×××××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是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皖A×××××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主是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赣L×××××挂车车主是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人保财险鹰潭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1年4月26日至2012年4月25日。2012年7月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已赔偿原告39600元。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评估费、抢修费发票、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坏他人财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储召生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原告所有的车辆及承运的货物受损,被告储召生和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有:货物损失74553元,公估费5865元,高速抢修费1000元,合计81418元。扣除两保险公司应承担4000元外,负主要责任方应赔偿原告54192.6元(77418×7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明光市支公司已赔偿原告39600元,储召生和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还应赔偿原告16592.6元,人保财险鹰潭市分公司赔付原告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2000元;二、储召生和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吉林省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农安分公司1659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为170元,由储召生和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