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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瑶、甄盼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瑶,甄盼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197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瑶,男,28岁,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就职于宝鸡市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2012年7月31日被抓获,同年8月1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辩护人吴智丰,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甄盼望,男,39岁,出生于河北省曲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就职于吉林省柳河县某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2012年8月13日被抓获,同年8月14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辩护人陈文侠,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宝渭检刑诉字(2013)第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瑶、甄盼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瑶及其辩护人吴智丰,被告人甄盼望及其辩护人陈文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甄盼望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从吉林省柳河县久顺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向被告人王瑶所实际控制的宝鸡市乐峰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份,税额共计2325541.98元(价税合计16005205元),后被告人王瑶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甄盼望支付开票费976000元。二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瑶的辩护人辩解,王瑶在本案中系从犯;案发后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案客观上没有给国家造成实际税款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对王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甄盼望的辩护人辩解,甄盼望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抵扣税款,对国家的税收并未造成实际损失;在本案中系从犯。综上建议对甄盼望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甄盼望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吉林省柳河县久顺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向被告人王瑶所实际控制的宝鸡市乐峰矿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7份,税款共计2325541.98元(价税合计16005205元),后被告人王瑶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被告人甄盼望支付开票费976000元。破案后,赃款未能追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瑶、甄盼望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瑶、甄盼望的辩护人辩解,二人同为从犯,王瑶有自首情节,未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一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人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本案中均行为积极,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公安机关在掌握案件线索的情况下抓获被告人王瑶,其到案不具有主动性,不构成自首;本案以虚开的税额定罪处罚,未给国家税收造成经济损失不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对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瑶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六日,即自二0一二年八月十一日起至二0二四年八月四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甄盼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二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二0二四年八月十二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作案工具手机两部、中国农业银行网银U盾、公司印章,依法没收,收作案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挺人民陪审员  李生华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巴 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