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奎民与戚永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民,戚永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31号原告张奎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田秀琴,女。被告戚永治,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奎民诉被告戚永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奎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元,由原告承担290.00元,退回原告290.00元。审 判 长 徐勤玉审 判 员 赵 君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