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福明与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福明;朱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7126号之一原告刘福明,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委托代理人周伟,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斌,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刘福明与被告朱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静波代理审判员 张恩健人民陪审员 吴林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