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嵩执裁字第4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杨林信用社与李建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信用社,李建明,李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嵩执裁字第431-1号申请执行人:杨林信用社被申请执行人:李建明被申请执行人:李有明申请执行人杨林信用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嵩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利息13417元及2012年6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李建明、李有明经我院多次查找,长期不在家且无法查明其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以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回告并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嵩执字第4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李艳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李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