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商辖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南京汪宁今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南京启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汪宁今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南京启宏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商辖初字第14号原告南京汪宁今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汪宁今荣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油坊村刘家村68号。法定代表人汪宁,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毅、周邵波,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启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宏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禄口镇徒盖社区。法定代表人朱礼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文林,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宁今荣公司与被告启宏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启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移送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汽车维修合同,约定由原告将被告托修车辆运至原告处进行维修,合同履行地属我院辖区,故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启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南京启宏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