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终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3-0625按照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夏,韩俊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人:张国刚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夏,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洪水镇新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俊塬,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洪水镇拴马村人,农民,现住本村。上诉人赵夏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赵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艳军代理审判员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杨沁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