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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13-0625按照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夏,韩俊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签发人:审核人: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人:张国刚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夏,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洪水镇新庄村人,农民,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俊塬,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武乡县洪水镇拴马村人,农民,现住本村。上诉人赵夏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夏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赵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艳军代理审判员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杨沁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