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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胡雪忠与蒋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忠,蒋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287号原告:胡雪忠,农民。委托代理人:诸伟杰,慈溪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孟辉,农民。原告胡雪忠诉被告蒋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袁齐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胡雪忠及其委托代理人诸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孟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查明:2011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至今,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孟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胡雪忠借款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蒋孟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