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武贵友与被告王志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贵友,王志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保字第861号原告武贵友。被告王志礼。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贵友与被告王志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6月10日向原告武贵友发出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用,原告武贵友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席瑞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