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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武贵友与被告王志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贵友,王志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保字第861号原告武贵友。被告王志礼。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贵友与被告王志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6月10日向原告武贵友发出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用,原告武贵友逾期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炳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席瑞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