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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康某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蓉,康义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陈蓉。委托代理人赵蓉,成都市成华区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康义成。原告陈蓉与被告康义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思永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蓉的委托代理人赵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义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蓉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2年4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7月由法院判决离婚。在与被告结婚前,原告于1997年7月取得位于成华区师友路3号10栋1单元9号房屋,该房屋是成华区统建办安置给原告的,于2004年8月19日取得房屋产权证。因该房屋产权证破损需更换,被告不予协助。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成华区师友路3号10栋1单元9号房屋归原告单独所有。被告康义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蓉与被告康义成于2004年4月登记结婚,于2012年7月由本院判决离婚。1997年7月9日,原告陈蓉与成华区统一建设办公室(简称折迁单位)签订《拆除(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由折迁单位拆除原告陈蓉位于八里庄村十组的房屋52.947平方米,将位于成华区八里小区10幢1单元9号房屋安置给原告陈蓉,由原告陈蓉向折迁单位支付房屋差价款13006.08元。尔后,原告陈蓉取得了该房屋,并于2004年8月19日取得该房屋产权证;产权证载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陈蓉、房屋地址为成华区师友路3号10栋1单元9号、建筑面积52.95平方米、丘(地)号为权1002755。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蓉举出的原告陈蓉的身份证、被告康义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房屋信息摘要、《拆除(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协议书》、房屋差价款收据、契税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本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书及其生效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讼争房屋是原告陈蓉在与被告康义成结婚前因折迁安置而取得,属于原告陈蓉单独所有。对于原告陈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成华区师友路3号10栋1单元9号房屋[丘(地)号权1002755),属于原告陈蓉单独所有。案件受理费1739元,由原告陈蓉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思永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