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陕西鸿兴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洋县毕叽沟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鸿兴矿业有限公司,洋县毕叽沟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陕西鸿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洋县毕叽沟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鸿兴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洋县毕叽沟钒钛磁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鸿兴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鸿兴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鸿兴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鸿兴矿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宝雄审 判 员 雷崇理人民陪审员 何 斌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