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涉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赵海虎与李俊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虎,李俊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赵海虎,农民。被执行人李俊刚,农民。本院在执行赵海虎与李俊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涉证经字第331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保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毅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