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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梁某与马鞍山市城发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尹某乙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马鞍山市城发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尹某乙,尹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151号原告:梁某,女委托代理人:周俊平,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鞍山市城发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德平,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某乙,男。被告:尹某甲,男。法定代理人:尹某乙,系尹某甲父亲。上述二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仁富,农民,系尹某乙父亲。上述二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尹元芬,系尹某乙姐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马鞍山市城发集团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尹某乙、尹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梁某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惠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