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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韩素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韩素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580号原告: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174号。法定代表人:李亚华,主任。被告:韩素英,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诉被告韩素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00元由原告吉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赵惠娟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