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白水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杨亚奎与白水县林皋水库灌溉管理处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奎,白水县林皋水库灌溉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白水执字第00044号申请人杨亚奎,男,汉族。被执行人白水县林皋水库灌溉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郭龙。申请人杨亚奎与被执行人白水县林皋水库灌溉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在2004年10月25日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白水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亚奎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亚奎与被执行人白水县林皋水库灌溉管理处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水县林皋水库灌溉管理处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亚奎剩余案件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白水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长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