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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骆淼与章月建、楼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淼,章月建,楼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407号原告:骆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成德。被告:章月建。被告:楼晓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淼与被告章月建、楼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方需要补充证据,故原告申请要求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燕峰代理审判员  马东晓人民陪审员  姚银烽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