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00032-2)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龙世新,张家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32-2号原告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艾光义,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林,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龙世新。被告张家柱。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世新、张家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龙世新、张家柱680000元的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于2013年6月20日自愿提供其所有的5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另有担保人周志强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号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房屋产权证号宜市房权证伍家字第××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供的50000元存款及担保人周志强提供的房产一套为诉讼保全作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龙世新、张家柱的存款6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 昊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德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