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上海太太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季根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太太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季根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狄克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颖。被告季根生。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根生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太太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曼莉代理审判员 赵振亚代理审判员 周栋才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勤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