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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民一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吴秀云与姚多军、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云,姚多军,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074号原告:吴秀云,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邹传银,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多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黄德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华,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云与被告姚多军、淮南市恒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秀云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秀云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4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孟凡华人民陪审员  黄志远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