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绥民初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李乐与张文斌、张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张文斌,张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绥民初字第00327号原告李乐,男,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被告张文斌,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被告张光荣,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与被告张文斌、张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田富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