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执字第0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涛与张春锋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张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丹执字第00005—4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被执行人张春锋,男。申请执行人王涛与被执行人刘斌、张春锋、淡红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丹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由张春锋赔偿原告王涛经济损失6000元。承担诉讼费1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春锋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涛于2013年1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春锋自觉履行了赔偿6000元的义务(王涛已领取),并承担了案件诉讼费100元,该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2012)丹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50元由张春锋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民审判员 刘书义审判员 褚艳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