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6-24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刘XX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枣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XX;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枣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枣检刑诉(20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将量刑规范化纳入庭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英霞、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于2012年5月至8月份期间,利用在枣强县唐林弘飞线缆厂干零活之际,趁人不备,四次盗窃该线缆厂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5元,分别为2012年5月某天在该厂办公楼后车间内盗窃价值139.4元的YC型铜芯电缆2根、VLV型铝芯电缆1根;同年7月下旬某日在该厂铁塔南盗窃价值82.8元的铜线、铜片1.8千克;同年7月28日下午再次在办公楼后车间内盗窃价值63元的1.5型铜线90米;同年8月1日在该厂最东边车间内盗窃价值19.56元的麻绳4.5千克、铁棍1.3千克。现赃物均已追回并返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武XX的证言,物证赃物照片,书证枣强县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枣强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枣价认(刑)字(2012)第04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枣强县公安局返还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刘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永起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栎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